(2017)皖11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708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4083-2。法定代表人:王军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允,该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茜,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被执行人: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780116-3。法定代表人:叶丛,该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依据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为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指定全椒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指定全椒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明峰审判员 尹 伟审判员 王训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