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重庆中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义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852号原告:重庆中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步阳路16号中慧第一城8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1026308L。法定代表人:赖远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光娅,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梁义华,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重庆中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中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