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5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伟与何均明、曹高均、高县嘉乐镇渔舟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何均明,曹高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5民初283号原告:黄伟,男,生于1980年5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告;高县嘉乐镇渔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丁洪远,村主任。被告:何均明,男,汉族,生于1953年1月5日,住四川省高县。委托代理人:刘尚公,四川鹏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高均,男,汉族,生于1953年1月15日,住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诉被告何均明、曹高均、被告高县嘉乐镇渔舟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伟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均明、、曹高均、被告高县嘉乐镇渔舟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原告黄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9元。审判员 刘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正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