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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叶菊花申请执行陈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菊花,陈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叶菊花。被执行人陈华军。叶菊花申请执行陈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94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菊花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782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被执行人陈华军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叶菊花可持本执行裁定申请恢复对原民事判决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94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执行员 张绍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