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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鲜家餐饮店与四川中商汇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鲜家餐饮店,四川中商汇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528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鲜家餐饮店,经营场所:绵阳市涪城区长虹世纪城*幢***号。经营者:刘忠智。被告:四川中商汇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栋1单元1605、1607、1609、1611、1613、1615号。法定代表人:冉龙淑。原告绵阳市涪城区鲜家餐饮店与被告四川中商汇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绵阳市涪城区鲜家餐饮店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中商汇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涪城区鲜家餐饮店撤回对被告四川中商汇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涪城区鲜家餐饮店撤回对被告四川中商汇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绵阳市涪城区鲜家餐饮店承担。审判员  益西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