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81民初101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田建国诉被告田建良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建国,田黎英,宋田青,宋田燕,宋田波,田建良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1014之一号原告田建国,男,1952年6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2195206212812,汉族,住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街社区老西街牌坊巷7号。原告田黎英,女,195,9年6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2195906292825,汉族,住潞城市中华东街1111号58栋1单元10号。原告宋田青,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8119731103288X,汉族,住潞城市潞华办事处白鹤观社区。原告宋田燕,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81198111282862,汉族,住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贾村。原告宋田波,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81198209146439,汉族,住潞城市甘林路永乐巷2号。被告田建良,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81196203256435,住天脊集团生活区88号楼5单元11号。原告田建国诉被告田建良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田黎英、宋田青、宋田燕和宋田波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建国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裁定准予原告田建国撤回起诉,并由原告田建国承担诉讼费1150元。原告田建国撤诉后,原告宋田青、原告宋田燕、原告宋田波和原告田黎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田青、原告宋田燕、原告宋田波和原告田黎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田青、原告宋田燕、原告宋田波和原告田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田建国负担。审 判 长 申海鸥审 判 员 李林虹人民陪审员 申安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