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财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陕西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财保95-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玲娣,系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6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做出(2017)陕0113财保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60000元,现因被申请人陕西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支付21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