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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贺敦敏、姚根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贺敦敏,姚根玉,杨陆,黄明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935号原告: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平江县新城区商业步行街阳光花园阳光华景***********室。法定代表人:郁玫,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锋,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主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义龙,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贺敦敏,农民。被告:姚根玉,农民。被告:杨陆,农民。被告:黄明星,农民。原告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贺敦敏、姚根玉、杨陆、黄明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以被告贺敦敏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计5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