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2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文姬与张青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姬,张青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1185号原告:王文姬,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张青泉,男,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原告王文姬与被告张青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文姬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姬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王文姬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苏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