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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民辖终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祁发文与永靖县炳灵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发文,永靖县炳灵化工有限公司,兰州永鑫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民辖终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祁发文,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11日,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复兴村。公民身份证号620111198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靖县炳灵化工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永靖县盐锅峡镇党川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103702-9。法定代表人:何颜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琳才,系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兰州永鑫炉料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永靖县盐锅峡镇党川村永靖县炳灵化工有限公司厂区。法定代表人:马文杰,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祁发文因与被上诉人永靖县炳灵化工有限公司诉、第三人兰州永鑫炉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永靖县人民法院(2017)甘2923民初8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称,一审在本案侵权事实未查明的情况下,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请求明显不当,自己居住在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复兴村,永靖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要求撤销永靖县人民法院(2017)甘2923民初868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永靖县炳灵化工有限公司和原审第三人兰州永鑫炉料有限公司均未答辩。永靖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告诉称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永靖县盐锅峡镇党川村永靖县炳灵化工有限公司厂区,侵权行为地具体确定,被告祁发文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祁发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用车辆堵塞被上诉人厂区大门的事实是否存在,侵权事实是否发生,需经法庭审理查明作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被上诉人选择向永靖县人民法院起诉,永靖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以该案侵权事实未查明,自己居住在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复兴村,要求将该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永靖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所提管辖权异议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东麟审 判 员  袁 胜代理审判员  马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