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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4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宁城县来鹏汽车修理部与代晓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城县来鹏汽车修理部,代晓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821号原告:宁城县来鹏汽车修理部,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马连图村。负责人菅来鹏,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城县天义镇马连图村*组。被告:代晓峰,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宁城县来鹏汽车修理部与被告代晓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收,邮寄费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艳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淑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