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宁城县来鹏汽车修理部与代晓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城县来鹏汽车修理部,代晓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821号原告:宁城县来鹏汽车修理部,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马连图村。负责人菅来鹏,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城县天义镇马连图村*组。被告:代晓峰,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宁城县来鹏汽车修理部与被告代晓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收,邮寄费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艳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淑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