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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麻万来与麻连志、麻连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4民初2034号原告:麻万来,男,194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晖,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连志,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麻连成,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麻连义,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麻连侠,女,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麻万来诉被告麻连志、麻连成、麻连义、麻连侠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爱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麻万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晖,被告麻连志、麻连成、麻连义、麻连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麻万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麻连志、麻连成、麻连义、麻连侠共同支付每月赡养费6000元;2.麻连志、麻连成、麻连义、麻连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其先后生育三子一女,分别为麻连侠、麻连志、麻连成、麻连义。其妻早年去世,其辛苦地将四人抚养成人。2016年4月份,其因病先后在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阜阳康复医院住院治疗,现瘫痪在家,没有子女照料,也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困窘。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故麻连志、麻连成、麻连义、麻连侠应依法履行法定的义务。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麻连志辩称,其愿意赡养,平时也进了赡养义务。麻连成辩称,其愿意赡养老人,因麻万来对其尽了抚养义务。麻连义辩称,其愿意赡养,但有条件,麻万来的宅基地卖了后,钱被麻连志、麻连成分了,其要求分割并找一处宅基地,否则其不赡养麻万来。麻连侠辩称,作为女儿,麻万来在其兄弟哪家生活,其就去哪家照顾。其平时也给麻万来买东西吃,已尽了赡养义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麻连成、麻连义、麻连侠对麻万来提交的证据一麻万来的身份证、证据二阜阳市中医院病历及发票、上海浦东医院的住院病历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麻连义对麻万来提交的证据一、二无异议,但认为麻万来在上海住院是因为麻连成把老人的腿弄断了。本院认为病历能证明麻万来住院治疗病情的事实。麻连志、麻连成、麻连义、麻连侠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麻万来共生育五个子女,即长女麻连侠、长子麻连发(已去世)、次子麻连成、三子麻连义、四子麻连志。麻万来现年老体弱,近年来多次住院治疗病情,且已瘫痪在床,需要照顾。本院认为:赡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原告年迈多病、生活能力明显下降、需要照顾时,四被告未尽赡养义务,现原告要求四被告给付赡养费,合理部分应予支持。被告麻连义以未分得其父出卖宅基地钱款为由拒付赡养费并以其父须分给其一处宅基地为赡养前提的理由不成立。赡养原告是被告麻连义作为儿子的法定义务,其另设的赡养条件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赡养费中生活费数额,应参照安徽省2016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每年10287元及其四个子女均应尽赡养义务平均计算,四被告每人每月酌情支付原告麻万来生活费200元,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计算。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聘请护工进行护理的费用,因未实际发生且不是必需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以此后实际发生的为准,凭正规医疗费发票由四被告均摊。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赡养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麻连志、麻连成、麻连义、麻连侠每人每月给付原告麻万来赡养费200元(赡养费从2017年7月份起支付,于每月10日前给付当月的赡养费);二、原告麻万来2017年7月份之后产生的医疗费由被告麻连志、麻连成、麻连义、麻连侠平均分担;三、驳回原告麻万来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麻连志、麻连成、麻连义、麻连侠各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爱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发全附:(2017)皖1204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