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1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区广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守奎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广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守奎,王际美,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淄博骏业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地方燃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1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广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887号。法定代表人宋玉泉,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守奎,男,汉族,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王际美,女,汉族,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陵街道北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中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骏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桓公路220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地方燃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都镇西古村。法定代表人崔继锋,董事长。淄博市临淄区广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守奎、王际美、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淄博骏业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地方燃气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广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守奎、王际美、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淄博骏业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地方燃气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守奎、王际美、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淄博骏业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地方燃气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305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李守奎、王际美、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淄博骏业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地方燃气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边洪镇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王军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武函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