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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某某在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井分理处有存款账户(账号:2710031101109000537686)。本院依据(2017)陕0825执325-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该账户。案件受理费210元,执行费275元由被执行人高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3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永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