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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743无锡华庄电机有限公司与常州正大锻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华庄电机有限公司,常州正大锻造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1执743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华庄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农联村小溪桥,实际经营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鸿翔路22号。法定代表人:俞汉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府玉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常州正大锻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新南村宣家村305号。法定代表人:沈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寅,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无锡华庄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机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正大锻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11民初3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确认,一、常州正大锻造机械有限公司结欠无锡华庄电机有限公司价款275444.64元,双方一致同意以272000元结算。该款由常州正大锻造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底支付无锡华庄电机有限公司72000元,于2016年9月起至2016年12月止每月各支付无锡华庄电机有限公司50000元。二、如果常州正大锻造机械有限公司不按上述约定履行,则常州正大锻造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无锡华庄电机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元。且无锡华庄电机有限公司可就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常州正大锻造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电机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15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电机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无锡华庄电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11民初3260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明代理审判员  沈卜铭人民陪审员  华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