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27执26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樟苟、浙江黄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樟苟,浙江黄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6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倪樟苟,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浙江黄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拍岭南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56301919-4。法定代表人黄明华。浙江黄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杭州君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叶平。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6)浙0127执260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地产位于千岛湖镇环湖北路(权证号:淳安国用(2012)第000889号、淳安国用(2012)第000890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地产位于千岛湖镇环湖北路(权证号:淳安国用(2012)第000889号、淳安国用(2012)第000890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少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海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