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民初6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平安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与兰凤培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平安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兰凤培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02民初6107号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平安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瑞丰汽贸物流园内。经营者:魏丽华,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兰凤培,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桂涛,辽宁英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平安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与被告兰凤培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平安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的经营者魏丽华、被告兰凤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桂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平安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修车款11800.00元;2.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9日,被告兰凤培在原告处修理车辆,欠费11800元,承诺于2016年9月25日付清,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经原告催要,被告不予给付。被告兰凤培辩称,被告第一次维修支付维修费8300元,因原告没有清洗更换机油泵,造成二次维修产生修理费11800元,原告认为二次维修是上次维修的延续,费用已在上次维修是支付,所以被告不欠原告款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5日,被告兰凤培在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平安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购买配件修理车辆,欠款11800元,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另查明,在审理中,被告兰凤培向本院递交鉴定申请书,要求对车辆的机油泵和水箱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因申请方(即本案被告)逾期未缴鉴定费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退案处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出示的欠据一枚、商品销售明细表清单二枚、被告出具商品销售明细表清单二枚及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退案函》一份在卷,经审查,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之间因修理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兰凤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凤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平安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配件款及修理费11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被告兰凤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淑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