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行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鹿某某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劳动保障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某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2行初93号原告鹿某某,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身份证住址及现住址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周恒心,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被告省人社厅),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金峰,厅长。委托代理人王兆伟,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柳鹏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工作人员。第三人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山师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信息不详。原告鹿某某因认为被告省人社厅对其提出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申请未作出行政处理,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省人社厅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恒心,被告省人社厅的委托代理人王兆伟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鹿某某诉称,原告原是国家正式分配工作的正式在编中学教师,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干部身份。2000年,被告和第三人商业集团出具人事调动手续把原告的工作调没。商业集团反复强调人事厅(现已更名人社厅)出具的《干部调动函》是假的,是不是有法律效力的,要求人事厅重新发文确认。人事厅一直拒不重新发文确认,说是重新发文不符合法定程序,并且一直置原告的投诉和求助于不顾,任凭原告的工作权利遭到持续侵害。十几年来,被告多次拒绝受理原告的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并拒绝给出书面理由。人事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被告省人社厅频繁拒收原告的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是严重的混慵懒散不作为,致使原告的工作关系一直悬空,工作权遭到持续侵害,诉权无从实现。特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原告鹿某某的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作出处理。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行政行为,对其他行为提出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告鹿某某系因认为被告省人社厅对其提出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申请未作出行政处理提起诉讼,但是否受理仲裁申请并作出最终实体性结论意见系准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故原告鹿某某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鹿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 杨人民陪审员 王 琳人民陪审员 王力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娄天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