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玉柱与XX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柱,XX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1597号原告:张玉柱,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XX旺,男,199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玉柱与被告XX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玉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25元,由原告张玉柱负担。审 判 长 童 辉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二〇一七���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