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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玉柱与XX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柱,XX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1597号原告:张玉柱,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XX旺,男,199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玉柱与被告XX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玉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25元,由原告张玉柱负担。审 判 长  童 辉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二〇一七���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