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坤发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张坤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刑初34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男,汉族,1991年9月12日出生,住开平市。是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冼艳明,女,系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坤发,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汉族,文盲,无业,住广南县,2017年3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辩护人胡伟宁,男,系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坤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以被告人张坤发已给予赔偿,并签订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梁百胜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