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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91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锦州合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高娲、张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合诚服务有限公司,孙高娲,张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1民初691号原告:锦州合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滨海新区阳光花苑28-1号。法定代表人吕云峰,该公司经理。被告孙高娲,女,198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张哲,男,1981年3月3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锦州合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高娲、张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