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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林吉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林吉勇,杨鸿,陶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宁明县城中镇兴远街30号邮政局生产楼。法定代表人黎有钿,支行长。被执行人:林吉勇,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被执行人:杨鸿,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仫老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陶金,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与杨鸿、林吉勇、陶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于2017年8月8日以与被执行人杨鸿案外协商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422执2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闭天平审判员  林荣海审判员  农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福珍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