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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3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召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73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0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成都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尧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书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