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执字第00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冉瑞龙与刘兴华黄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瑞龙,刘兴华,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执字第00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冉瑞龙,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刘兴华,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黄伟,女,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冉瑞龙与刘兴华、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丰法民初字第01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兴华、黄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冉瑞龙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12月27日起;借款本金3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3月1日起;借款本金55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3月3日起。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进行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冉瑞龙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冉瑞龙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5)丰法民初字第0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刘兴华、黄伟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兴华、黄伟未按期履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3月13日作出(2015)丰法民初字第0108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登记在黄伟名下坐落于丰都县三合街道雪玉路307号1单元9-5号住房(房地产权证号x房地证x字第x号)1套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该套房屋已抵押登记给本院受理的另案申请执行人张艳平,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张艳平申请执行黄伟、刘兴华一案中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该案对房屋评估后,因该房内居住着患有严重疾病的被执行人的亲属,且对本院执行该房严重对立,故本院对该房屋暂缓拍卖。本院又于2015年8月4日,将被执行人刘兴华、黄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刘兴华、黄伟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05000元及利息,以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用2295元。经查,被执行人刘兴华、黄伟下落不明,除上述房屋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法民初字第010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代茂柏审判员 陈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