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倪美娟、刘豫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美娟,刘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财保83号申请人:倪美娟,女,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平,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刘豫东,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申请人倪美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豫东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在1,500,000元以内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码:6313130181820170000119)。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倪美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豫东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李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