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7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市福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福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63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福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法定代表人刘福兴,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长武县城南街,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渭阳西路。法定代表人鱼宽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西安市福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且已将该款全部兑付给了申请人,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63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助理审判员  岳锐敏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