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城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雷吉祥、王玲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城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雷吉祥,王玲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541号申请执行人韩城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雷吉祥,男。被执行人王玲侠,女。韩城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雷吉祥、王玲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581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1821元。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81执54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