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1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若婧与刘文琪、吴昊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若婧,刘文琪,吴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若婧,女,汉族,生于1981年8月1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文琪,女,汉族,生于1985年4月2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吴昊,男,汉族,生于1984年3月1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张若婧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1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刘文琪、吴昊偿还申请执行人张若婧本金10万元及利息。经本院执行,截至2017年6月13日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30万元。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文琪、吴昊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申请执行人张若婧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若婧发现被执行人刘文琪、吴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韩乾兵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王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