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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执恢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虎与乔宝玉债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522执恢103号之一李虎:你与乔宝玉债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民终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乔宝玉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乔宝玉交付承建的位于安徽省霍邱县周集镇兴贸路坐南面北、从西向东编号为63、64、65、66、67门面房五间。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案件执行费1000元。注意事项:交款时请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