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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4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献琴与王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献琴,王洋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4民初693号原告:刘献琴,女,汉族,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王洋洋,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刘献琴与被告王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献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洋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6年2月1日因购买车向原告借款7000元并出具两份借条,其中5000元借条原告承诺在2016年6月1日前还清。现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钱,被告借口迟迟不还,故诉至法院。原告起诉后,被告陆续归还借款5200元,原告变更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00元并放弃利息。被告王洋洋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后,被告陆续归还借款5200元,原告变更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00元并放弃利息。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8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洋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献琴借款18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洋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凌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