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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文武、祖月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武,祖月梅,裴学猛,胡德方,陈杰,谢全乐,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63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长江路21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126964-2。法定代表人:巩大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刘文武,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祖月梅,女,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裴学猛,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泗洪县朱湖镇国土所工作人员,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胡德方,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陈杰,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谢全乐,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泗洪县油泵厂职工,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桑鑫,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泗洪县万祥机械厂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8263号民事判决书,刘文武、祖月梅应付给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万元及利息,裴学猛、胡德方、陈杰、谢全乐、桑鑫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0416元,由刘文武、祖月梅、裴学猛、胡德方、陈杰、谢全乐、桑鑫共同负担。经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3月15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文武、祖月梅、裴学猛、胡德方、陈杰、谢全乐、桑鑫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8月1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5月2日轮候查封刘文武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青阳镇泗州大街1幢202室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2017年5月2日查封刘文武所有的位于泗洪县东方花园西区28幢2-401室房产(案外人对该房产有执行提出的异议尚在审查中案件,暂不能处置),2017年5月2日查封胡德方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银河国际广场A06幢1020(证号S074613)室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2017年5月2日查封陈杰所有的位于泗洪县河滨花都9幢2-103室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2017年5月2日查封谢全乐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青阳镇衡山路东侧1幢(证号S005105)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2017年5月2日查封桑鑫所有的位于泗洪县南山龙郡38幢2-308(证号S102564)室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2017年7月20日查封刘文武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和苏N×××××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2017年7月20日查封裴学猛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2017年8月3日查封刘文武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和苏N×××××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已执行到位11455.16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飞执行员 彭 利执行员 张可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越亚第1页/共3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