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程艳诉被告米海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艳,米海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2688号原告程艳,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新洲东路33号院9号楼2单元302室。被告米海岗,男,汉族,现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艳诉被告米海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情况,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及下落不明的证据,导致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海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婉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