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何乃基、彭臣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乃基,彭臣彬,邓色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乃基,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彭臣彬,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邓色珍,女,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武鸣区。申请执行人何乃基与彭臣彬、邓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臣彬、邓色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乃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彭臣彬、邓色珍支付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16元、保全费102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彭臣彬、邓色珍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国土等财产信息,发现在彭臣彬名下有一套房产,查封了彭臣彬名下的房产,2017年5月5日去到被执行人家中找到邓色珍,邓色珍承诺2017年6月15日前偿还50000元,2017年7月28日前还清剩余的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执行费。2017年6月15日邓色珍支付了20000元,由于彭臣彬在贵州开矿,老板还没有发工资,所以两被执行人说要到8月底才能一次性还清本案的所有欠款,案件审理期限将届满。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臣彬、邓色珍没有实际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且申请执行人何乃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臣彬、邓色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乃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