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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3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彦彦、赵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彦彦,赵帅,亓敬福,孙玉莲,张兆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3157号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振亭,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孙彦彦,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淄川区岭子镇刘家村村民。被告:赵帅,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淄川区岭子镇赵家楼村村民。被告:亓敬福,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淄川区岭子镇张家村村民。被告:孙玉莲,女,1955年4月26日出生,淄川区岭子镇赵家楼村村民。被告:张兆发,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淄川区岭子镇宗家崖村村民。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彦彦、赵帅、亓敬福、孙玉莲、张兆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谭秀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耿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