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培兴与被执行人王升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培兴,王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547号申请执行人:杨培兴,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升平,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杨培兴与被执行人王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313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1月16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培兴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培兴与被执行人王升平经过协商,2017年8月14日王升平用其所有的18箱老尖庄酒抵顶了申请人杨培兴的案件款6300元及延迟履行利息。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3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