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8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宋国友与王平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友,王平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8民初938号原告宋国友。被告王平安。原告宋国友与被告王平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丽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国友、被告王平安均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国友诉称,2004年7月份和10月份,原告向被告交牛奶,但奶款未及时付清,尚欠27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为此,原告诉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奶款27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王平安辩称,2004年6月10日左右,我就向养牛户们声明不收牛奶了,因为奶支没有保障,如果再交奶,奶款我不负责任。2700元奶款数额不对,我不承担偿还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饲养奶牛,向被告经营的牛场供应生鲜牛奶,为奶款原被告发生纠纷,致原告诉于法院。原告主张2004年7月份和10月份两个月向被告出售生鲜牛奶,每次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其中7月份半个月奶款600元没给,10月份有19天奶款2100元没有给,被告尚欠奶款合计2700元,原告提供了收据34份,写有原告姓名和鲜奶重量。被告称10月份奶款已经给了,在其自记账本上原告捺着手印。7月份计656元没支,但2004年6月10日以后的奶款被告已声明不再负责给付奶款,原告在声明上签名捺印。被告表示知道声明但本人未签名。被告提交了自记账本及声明,其中声明内容为:王平安在2004年6月10号左右声明,说奶支没有保障了,如果实在不走,我可以给你们捎代交奶,但是奶支我可不负责任,所以奶支至今没有付清。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奶款2700元,提交的证据是鲜奶收据,该收据并非欠据,只能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关系,不能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否认欠原告奶款,原告未提交被告欠奶款的直接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国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丽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