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蔡士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士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5执20号被执行人:蔡士科,男性,1995年2月10日出生,住陆丰市。本院在执行的蔡士科因制造毒品罪没收财产一案,本院(2015)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主动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蔡士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蔡士科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的义务、报告个人财产、限制个人高消费,但蔡士科未自觉履行义务,依蔡士科的申报,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询,蔡士科有下列财产:1、在中国工商银行20×××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4.61元;2、位于陆丰市陆城华廷×幢×单元×号房产。被执行人蔡士科在中国工商银行20×××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4.61元已扣划至执行款专户;位于陆丰市陆城华廷×幢×单元×号房产尚未确权办理产权证,我院已进行预查封,现无法处置。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已将蔡士科的银行存款654.61元上缴国库。除其未确权办证的产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蔡士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位从审判员 叶剑亚审判员 张戊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飞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