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3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闫云章与胡红兴、黄敬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云章,胡红兴,黄敬兴,胡友德,胡得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3200号原告:闫云章,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胡红兴,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颍上县。被告:黄敬兴,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颍上县。被告:胡友德,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颍上县,古月饭店个体户。被告:胡得信,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颍上县,系杨湖镇杨岗村书记。原告闫云章与被告胡红兴、黄敬兴、胡友德、胡得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闫云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令被告及时偿还其借原告款8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9日,胡红兴因购房资金不够经第二、三、四被告担保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保证于2016年12月31日还款。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起诉的四被告,无详细身份信息,本案原告的起诉属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云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原告闫云章。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