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0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丁秋凤与王俊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秋凤,王俊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0029号原告丁秋凤,女,汉族,1966年8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王俊杰,男,汉族,1989年4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秋凤诉被告王俊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2017年7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