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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兆庆与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庆,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王兆庆,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住大武口区文明南路545-701号。法定代表人张琦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4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317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