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马龙滨与贾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龙滨,贾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2006号原告:马龙滨,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告:贾长生,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原告马龙滨与被告贾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龙滨、被告贾长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龙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贾长生给付借款3,000,000.00元。诉讼过程中,马龙滨增加诉讼请求:1.要求贾长生给付2017年1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2.保全费由贾长生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8日,贾长生在马龙滨公司借款10,000,000.00元,于2014年、2015年还款7,000,000.00元。2016年12月1日,双方达成协议,并签署债务确认书,借款期限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到期分二次偿还本金,第一次约定于2016年12月30日偿还本金1,000,000.00元,第二次约定于2017年3月30日偿还剩余本金。还款期限届满后,经马龙滨多次索要借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贾长生给付借款3,000,000.00元及利息(2017年1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贾长生辩称,借款属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马龙滨提交证据:债务确认书一份,证实贾长生欠马龙滨借款3,000,000.00元,贾长生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8日,贾长生在马龙滨处借款10,000,000.00元,已经还款7,000,000.00元,余款3,000,000.00元未能给付,2016年12月1日双方就余款3,000,000.00元签署了债权确认书一份,约定贾长生分二次偿还借款,第一次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00.00元,第二次于2017年3月30日前偿还2,000,000.00元,并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贾长生未能偿还借款,马龙滨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贾长生给付借款3,000,000.00元及2017年1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贾长生应否给付马龙滨借款3,000,000.00元及利息。马龙滨与贾长生经协商达成借款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马龙滨向贾长生提供借款10,000,000.00元后,贾长生仅还款7000,000.00元,余款3,000,000.00元未能偿还,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贾长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给付马龙滨借款3,000,000.00元。马龙滨称双方约定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贾长生予以认可,但马龙滨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给付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超出了法律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应按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贾长生给付马龙滨借款3,000,000.00元。二、贾长生给付马龙滨借款利息(以3,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保全费5,000.00元,由贾长生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40.00元,由贾长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臣人民陪审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李婉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