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2执4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426黄丽与郝波、南通优梦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郝波,南通优梦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4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丽,女,1973年5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梅,海门市天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郝波,男,198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南通优梦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北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郝波。黄丽与郝波、南通优梦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7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两被执行人均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黄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郝波名下银行存款7000元(含执行费50元),并将其中的6950元退付于申请执行人,收取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郝波已另向其自动履行10000元,并订立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7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