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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昌富、苗为记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富,苗为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487号被执行人:陈昌富,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被执行人:苗为记,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建湖县。关于被执行人陈昌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苗为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2015)盐知刑初字第000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昌富没有履行、苗为记没有全部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现立案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要求,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盐知刑初字第0009号刑事判决确定的陈昌富、苗为记罚金刑部分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射阳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