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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宝琴诉郝小彬、赵广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琴,郝小彬,赵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2438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琴,女,汉族。被执行人:郝小彬,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广亮,男,汉族。张宝琴诉郝小彬、赵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3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郝小彬、赵广亮履行(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3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小彬、赵广亮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会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