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宝琴诉郝小彬、赵广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琴,郝小彬,赵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2438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琴,女,汉族。被执行人:郝小彬,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广亮,男,汉族。张宝琴诉郝小彬、赵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3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郝小彬、赵广亮履行(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3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小彬、赵广亮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会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