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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7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魏彩霞与王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彩霞,王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1007号原告:魏彩霞,女,汉族,籍贯甘肃省金川县,系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系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茵,女,汉族,籍贯浙江省义乌县,系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杰,系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陈春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男,汉族,籍贯四川省南充市,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焉耆支公司查勘员,住新疆焉耆县。本院受理原告魏彩霞诉被告王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彩霞以同车受害人伤情未愈,未向法院起诉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彩霞的申请属于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彩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魏彩霞承担。审 判 员 罗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丽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