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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恢1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肖文军、肖彩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文军,肖彩丽,常春秀,高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恢1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文军,男,1974年1月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肖彩丽,女,1999年6月30日出生,土家族,学生,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常春秀,女,1952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高海峰,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肖文军、肖彩丽、常春秀与高海峰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支付10000元。申请人肖文军、肖彩丽、常春秀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斌审判员 李俐雄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