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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再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金华、侯福元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金华,侯福元,徐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再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金华,女,1974年7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徐六房巷1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亚军,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侯福元,男,1971年6月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福明,男,196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建华,男,1971年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徐六房巷12号。再审申请人王金华因与被申请人侯福元、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582民初80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苏0582民申19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侯福元于2017年8月10日以原审提交给法院的2010年7月21日的借据是事后依据银行流水记录倒推的,是虚假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侯福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侯福元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6)苏0582民初8023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审原告侯福元承担。审判长  徐笑非审判员  林操场审判员  寿仕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