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方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环城北路47号。负责人:窦永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兆水,安徽汇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军,男,汉族,1976年8月25日出生,住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OO六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2006)屯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方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军存款3277.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 小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