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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11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水平与安徽龙达建设集团井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水平,安徽龙达建设集团井巷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民初561号原告:吴水平,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委托代理人:李宁娇,铜陵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安徽龙达建设集团井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龙腾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吴水平与被告安徽龙达建设集团井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吴水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水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水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吴水平负担。审判员 邢 东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山(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