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5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瑞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瑞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482号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郭献忠,职务:经理。住所地:林州市龙山路*号。委托代理人谢乃志,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滑县,系公司员工。被告马瑞杰,女,1972年7月3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瑞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郝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英 关注公众号“”